供應商須知
1.總則
本招標文件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編制。
1.1 適用范圍
1.1.1 本招標文件僅適用于本次招標公告中所涉及的項目和內(nèi)容。
1.1.2 本招標文件的解釋權為組織本次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。
1.2 定義
1.2.1“采購人”是禾清瑞農(nóng)(沈陽)商貿(mào)有限公司。
1.2.2“采購代理機構”是遼寧航投君熹項目管理有限公司。
1.2.3“供應商”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、項目或者服務的法人、其他組織或者自然
人。本項目招標文件的供應商特指響應本次招標文件要求,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投標文件
的供應商。供應商在參加采購活動中也被稱為供應商。
1.2.4 “中標人”是指經(jīng)評標委員會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的中標人,經(jīng)公示期
結束后的供應商。
1.3 合格的貨物和服務
1.3.1“貨物”是指供應商制造或組織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貨物等。提供的貨物必須
是其合法生產(chǎn)的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貨物,并符合采購合同規(guī)定的品牌、產(chǎn)地、質(zhì)量、
價格和有效期等。
1.3.2“服務”是指除貨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,包括供應商須承擔的運輸、安裝、
技術支持、培訓以及其它類似附加服務的義務。供應商應保證,采購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
使用該服務的任何一部分時,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、商標權或工業(yè)設計權的起
訴。
1.4.供應商的合格條件的要求
1.4.1 供應商的資格要求詳見供應商須知前附表第 11 款。
1.4.2 本項目不接受聯(lián)合體投標。
1.4.3 列入政府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(yè)不準參加投標。
1.5.投標費用
1.5.1 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所有與參加此次投標有關的費用,無論投標的結果如何,采
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這些費用。
82.招標文件
2.1 招標文件的構成
2.1.1 招標文件由下列文件組成:
(1)招標公告
(2)供應商須知
(3)合同格式
(4)投標文件格式
(5)評分標準和辦法
(6)技術參數(shù)及其他要求
2.1.2 供應商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中所有的事項、格式、條款和技術規(guī)范、參數(shù)及要
求等,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文件和相關資料,如果供應商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
提交全部資料,或者供應商沒有對招標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實質(zhì)性響應,其風險應由供應
商自行承擔。
2.2. 招標文件的澄清
2.2.1 任何對招標文件提出質(zhì)疑、要求澄清的供應商,均應以書面形式在投標截止時
間 15 日以前通知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。采購代理機構將協(xié)同組織采購人對供應商要求
澄清的內(nèi)容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。必要時,采購代理機構將組織相關專家召開答疑會,并
將會議內(nèi)容以書面形式發(fā)給每個報名參加投標的潛在供應商(答復中不包括問題的來源)。
該澄清文件內(nèi)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,對所有供應商均具有約束力。
2.2.2 供應商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(nèi)未對招標文件澄清或提出疑問的,采購代理機構將視其
為同意。
2.2.3 招標文件的修改
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前,無論出于何種原因,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可主動或在解答供
應商提出的疑問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。并將修改的內(nèi)容通知所有的供應商。
修改后的內(nèi)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,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報名參加投標的潛在供
應商,并對潛在供應商具有約束力。潛在供應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,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
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確認,自行決定是否繼續(xù)參加投標。
為使供應商有充足時間對招標文件的修改部分進行研究,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可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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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推遲投標截止期,并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3 日前將變更結果書面通知所有報名投
標的潛在供應商。
聯(lián)系人: 劉總
電 話: 15140013524